中華民國滑水總會辦理運動教練、裁判資格檢定及管理辦法專業進修課程公告

中華民國滑水總會辦理運動教練、裁判資格檢定及管理辦法專業進修課程公告

一、 教育部於111年1月10日發布修正「特定體育團體建立運動教練資格檢
定及管理辦法」第9條、第9條之1、第10條及「特定體育團體建立運
動裁判資格檢定及管理辦法」第9條、第9條之1、第10條規定,以及
於111年1月20日公告針對受新冠疫情影響,特定體育團體核發各級教
練、裁判證照效期之展延規定。
二、 前述兩規定適用對象之教練、裁判證照效期均展延至114年12月31日
止,並須於此期間完成每年至少6小時、4年48小時以上專業進修課程
時數,又教育部於113年5月13日公告針對證照效期至114年12月31
日之各級運動教練、裁判證者,以及於111至112年間取得各級運動教練、
裁判證者,其111 至112 年專業進修時數不受每年至少6小時限制之規
定,餘仍應每年完成至少 6 小時專業進修課程,並於效期屆滿前累計達
48 小時以上。
三、 本會認列教練、裁判之專業進修課程時數如下:
1. 本會辦理學科、術科課程之相關講習時數。
2. 亞洲滑水總會辦理之相關講習時數。
3. 國際滑水總會辦理之相關講習時數。
4. 經本會認可之其它體育團體辦理之相關講習時數:
(1) 各級政府辦理之運動教練、裁判增能進修研習會
(2) 國家運動訓練中心:國家培訓隊教練增能增能進修研習會
(3) 中華民國體育運動總會:教練、裁判增能進修研習會
(4) 中華奧林匹克委員會:國際體育事務人才培訓營
(5) 中華民國大專院校體育總會:教練、裁判增能進修研習會
(6) 中華民國高級中等學校體育總會:教練、裁判增能進修研習會
(7) e等公務園學習平臺(認列課程表如附件一)
(8) 臺北e大(認列課程表如附件二)
四、 持有本會核發各級教練證者於本會認可之賽事擔任教練者,得依規定抵免
專業進修課程時數,如附件三。
五、 持有本會核發各級裁判證者於本會認可之賽事擔任裁判者,得依規定抵免
專業進修課程時數,如附件四。

中華民國113年9月13日

Leave a Comment

發佈留言必須填寫的電子郵件地址不會公開。 必填欄位標示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