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 IWWF CWWC 纜繩寬板及水上滑板規則

一、通則

1.1 此規則的適用性:此規則是由世界纜繩滑水委員會認可通過。各協會建立規則時需盡可能的與本規則相符。以下任何男性稱謂,亦適用於女性。

1.2 規則之例外:當規則在某情況下不適用時,主裁判應該徵求多數裁判同意後依必要性更改規則。該項更改必須向選手或者領隊會議公告並張貼訊息。主裁判應該準備相關報告向 CWWC (世界纜繩滑水委員會) 呈報以解釋這些規則變更的原因。當規則是明確且可行的,禁止強迫徵求 裁判投票進行更改規則。

1.3 藥檢:所有參賽者須同意進行藥物管控。所有流程與特定程序需經由 IWWF 的藥物委託組織進行管控。參與比賽的各單位或個人需服從 IWWF 禁藥規定,包含但不限制於該規定,依照國際 標準之禁藥規定得進行修改。

1.4 非運動員精神行為:任何選手 (或其代表) 或相關工作人員,在場地附近或者場地外,競賽前、中、後,被認為從事非運動員精神行為而傷害到 CWWC 或 IWWF 名譽者,透過 2/3 裁判的投票, 可能會遭到部分或者全部競賽取消資格,或取決於 CWWC 是否進行罰鍰。重以令違反規則支隊 伍全數取消資格。

非運動員精神行為包含但不限於,公開使用粗俗語言,公開發脾氣、不盡全力比賽、沒有出席指定的活動或賽事、在比賽期間飲用含酒精飲料、假滑、隱瞞嚴重傷患或健康問題。

二、安全

2.1 所有的比賽都要有一個 CWWC 代表人員進行全盤的監督以及相關安全措施。

2.2 CWWC 主裁判以及相關供作人員會檢查整個場地以確保比賽盡可能的安全,尤其是該場地是專為此比賽而搭建的時候。主裁判或指派一位合適的裁判在正式練習前必須檢查所有的各式跳台 (原:障礙台)。

2.3 主辦方必須對因為使用各式跳台或者任何對大眾會使用到的設備造成的受傷意外結果負責。

2.4 第一急救團隊,包含救生員 (水上救援團隊) 必須在所有比賽過程中在場地邊待命。救援船必須有足夠的空間來協助受傷的選手。室內及 / 或小型泳池的項目可以不需要提供救援船。以上必須由 CWWC 指派之救援指導專門人員來進行監督。

2.5 所有參與者必須知道自己所擔負的風險,所有人必須注意任何前在風險並且在能力範圍內表現比賽動作。

2.6 選手器材必須符合標準規範,在第九點有說明。

三、對各分會或世界錦標賽之報名須知

3.1 參賽資格:對所有參與各國分會與世界錦標賽之參賽者,施用 IWWF 資格規則。

3.2 最低門檻:目前對於參加錦標賽沒有任何門檻。

3.3 2014 最低門檻:在現今 CWWC 的排名表中,在繳交報名表當下,對於青少年組、公開組與長青組要有 800 分,男孩、女孩、年長組要有 400 分。除此之外,各國總會可以在每個項目派最多男女各兩位參賽者,沒有最少名額限制。

3.4 比賽報名:所有選手必須登入他們的相關總會,該總會會對該選手的報名評估是否合乎標準

四、組別 / 分組

4.1 年齡分組 2013

幼童與幼女組:2002 年或以後出生 (11歲(含)以下) 此組只有在國內比賽內及排名積分使用

男孩與女孩組:1998 年或以後出生 (15歲(含)以下)

青少年與青少女組:1994 年或以後出生 (19歲(含)以下)

公開男與公開女子組:沒有年齡限制

長青男與長青女子組:1982 年或以前出生 (過30歲)

年長男與年長女子組:1972 年或以前出生 (過40歲)

說明:在 2002 年出生的可以參與幼童、男孩、青少年或公開組別,或 1994 年出生的可以參與青少年或公開組別。相同的,1968 年出生的可以選擇參與年長組、長青組或公開組。

4.2 只有在 2002 年或以前出生的可以參與冠名賽 (分會賽或世界錦標賽)

4.3 對於所有的國際賽事,水上滑板僅會有青少年 / 女與公開兩個組別。

4.4 冠名賽事的一個組至少要有六位選手,但長青女子組以及年長男子與女子組除外,這三組別僅需至少四位選手但要至少有三個不同國籍參賽。策劃者必須盡可能的快速告知所有參與者,該組別是否有足夠的選手參賽。

4.5 對於其他國際賽事,每組需要至少三個人方可開賽。

4.6 世界纜繩委員會 / 策劃者須確保所有選手的護照 / 身分證明文件來檢查並確認年齡。

4.7 不允許在同一競賽重複報名,但一個選手報名寬板與水上滑板項目不算是重複報名,但依各 主辦單位可能會收取額外參賽費用。

五、分組排序

5.1 比賽會使用排序系統 (Heat System),可以在附件 A 找到。在 1、2、3 星級的賽事時建議使用,在 4、5、6 星級的賽事必須使用。

5.2 初賽時,會依照目前世界名次順序排出場序。對於選手沒有世界排名的,分組與出場須將以隨機方式排出。選手可能會有更換組別或者其他因素,主裁判和主計分員會檢查並調整出場序來確保每個組間是公平的,可參考附件 B。

5.3 沒有晉級的選手會有敗部復活賽,敗部復活賽的組別以及出場序由初賽成績結果安排,參考附件 B。

5.4 若選手在纜繩已經準備出發時尚未作好準備,碼頭裁判可以向主裁判提出取消資格之建議。然而,碼頭裁判有權力提供多一分鐘給選手,當選手有緊急狀況時。器材損壞部分參照規則 9.5。

5.5 當選手遭到取消資格或退出,若下一位選手當下並不在起滑碼頭上,則擁有一分鐘額外的時間做準備。若有超過一位選手取消資格或退出,下一位選手的準備時間則依取消資格或退出的選手人數而定,各增一分鐘。

5.6 使用分組排序系統,請參考附 C 舉例說明選手成績將會被分配至哪一組之出場序。

5.7 在準決賽與決賽,選手會以首輪的成績反序排列第二輪出場序。例如,首輪成績最低者將會在第二輪第一出場,首輪成績最高者將會在第二輪最後出場。

六、比賽場地

6.1 賽道上必須有兩顆明顯的浮球,開始浮球在約離第二座或至最後一座塔前 150 公尺處,結束浮球在馬達塔後約 150 公尺處。在情況允許下,主裁判可以決定是否使用各式跳台 (Feature) 或兩顆浮球做為賽道的終止點。

6.2 航道上,除了特地安設的各式物體之外,其他阻礙物需淨空,若無法清走,則必須告知參賽者必須避開。

6.3 裁判台必須特別挑選,讓裁判對於競賽過程的視野是無障礙的,相關需之請參考附件 D。

七、纜繩 Tow Lines

7.1 於場地提供的唯一標準長度 (不能少於 17.8 公尺)。標準長度亦是平常給大眾使用時相同。簡易纜繩系統 (雙塔的簡易系統),繩子的長度須依照場地特性以及必須經由主裁判認定方可使用。

7.2 縮短繩子以及使用延長繩及更換不同把手是不允許的。

八、各式跳台

8.1 選手依照自身風險條件可以使用賽道內所有各式跳台。

8.2 纜繩滑水比賽並沒有對各式跳台加以限制。只是必須設定好以提供選手可以在安全的情況下,於賽道內平均的作出一般空中動作與各式跳台動作。這是由策劃者和主裁判共同做出最佳且最合適的擺設,基於過去經驗、新潮流、常識和安全。無論如何,主裁判擁有最後的決定權。

8.3 基於安全考量,開放式的水域應提供作空中動作。在預期選手做一般空中動作的水域不應當放置各式跳台,期盼或強制選手越過各式跳台進行動作。

8.4 裁判標準會基於選手於一般空中動作與各式跳台動作的平均使用程度,依照比賽形式以及各式跳台之品質、空中動作執行的可能性,比重會由主裁判在選手會議時解釋說明之。

8.5 若選手於各式跳台前落水,必須將握把拋下,否則將取消資格。

8.6 選手不允許做出從水上騰起,於各式跳台落下的空翻動作。此舉將會導致失格。

8.7 纜繩航道管理必須確保比賽使用中的各式跳台是安全的。他們必須合理的做出確保各式跳台不會損壞選手的板子。然而,最終的責任仍歸咎於選手本身。

8.8 在比賽前至少 14 天,每個各式跳台必須每天使用。但是當此場地特別為了比賽建造時,此 14 天規則不適用。

8.9 主裁判會與纜繩管理及策劃者共同諮詢來決定各式跳台的擺放和使用。最終的決定權但非責任,會在主裁判身上。基於安全考量,主裁判可以有權力排除他感知有問題的各式跳台。無論是在訓練或者比賽期間,各式跳台被發現損壞,策劃者必須盡力並盡快進行修復,並通知選手任何各式跳台可能會發生的問題。若在比賽進行中各式跳台損壞,無法立即修復,需將之移除或將其排除在評分範圍內且該組全部重滑。而該各式跳台是否擺放回去,主裁判會與領隊們共同做出決策。各式跳台的位置於賽前練習及正式比賽間不能改變。

8.10 公佈欄必須提供比賽賽道,包含高度、纜繩塔間的距離、賽道描述、排序、各式跳台註記。以上訊息亦需在比賽前至少 30 天公告。主裁判或者需負責的組織團隊必須在公布欄公告之前做出正確且完美的各式跳台擺放設計。

九、設備

9.1 通則:所有個人裝備須經由主裁判或 CWWC 專業人員認可。

9.2 板子:僅有寬板或者水上滑板能夠使用,皆必須具有浮力。

9.3 救生衣:所有參賽者在競賽時必須穿上救生衣,選手有責任確保他們的救生衣符合以下規則:

1. 必須有將選手浮出水面之力量。

2. 必須有保護身體之功能,如防止撕裂或者撞擊時保護身體及體內器官。

9.4 安全帽:在賽道間,選手必須穿戴合適的安全帽。若選手在進行他的比賽時沒有戴安全帽,將會被取消資格。

9.5 裝配損壞:選手自己的裝備需負全數責任。當輪到該選手時發現器材損壞,他可以擁有至多四分鐘的時間來修補器材。主裁判對於器材是否潠壞有最終決定權。在四分鐘結束之前,選手必須已經穿回腳套及救生衣準備出發。一旦選手回到水面上,器材再度損壞 (如,腳套裂開、板子破損或安全帽鬆脫),則沒有辦法進行重滑。

十、形式

10.1 選手只會以自由表現進行評分,亦可能以各式跳台施行之。

10.2 比賽會有至少兩回合,初賽及決賽。準決賽與敗部復活的舉行依照人數來決定 (有時候準決賽的施行取決於時間是否足夠,請參照附件 A)。

10.3 一回合會有兩趟於賽道中滑行,各趟是由空翻、抓板、轉體以及各式跳台使用的結合。選手可以選擇任何動作來表現。但僅取兩趟中分數高的為該回合分數。

10.4 若有必要縮短比賽,主裁判會決定初賽僅有一趟。尤其是當所有選手全數晉級決賽的小規模比賽,初賽僅用來排決賽之出場序時。

10.5 賽程評分開始在選手進入賽道,結束在選手離開賽道或者在該回合落水或未抓住握把。

10.6 選手的速度必須在一個範圍內,且在同一個選手比賽時必須保持一致在該滑水場最大與最小速度容忍值內。簡易雙塔系統除外,纜繩運載器會在折返點自動減速後加速。

10.7 這樣的安排為世界級及各國分會錦標賽之標準。策劃者和裁判團可以在不同的比賽決定不同的進行方式 (如,三次取一次最好回合成績、三次取兩次最好回合成績、Kicker 比賽、最優空翻比賽、完整比賽、半圈比賽、僅有各式跳台比賽等)。在這樣的情況下,主裁判必須與策劃者共同提供安排以及裁判標準,並且在比賽至少一個月前公告形式與裁判標準。以上這些可能的不同方式訊息安排案例可由 IWWF 提供。

十一、裁判標準 / 評分

11.1 裁判的主觀判決。不會有預先決定的動作分數來評分。

11.2 至少要有三名裁判,其中一名為主審。都要由 CWWC 認證過,或者國內比賽由該國總會認證。

11.3 每組裁判團,會有一個選定的主審。每組第一位選手結束滑行後,主審會提供一個分數範圍給第一位選手。這會提供所有裁判這組評審的一個固定依據作為標準。

11.4 裁判必須確保提供每個選手比賽時之滑行場域狀況相同平等。

11.5 分數是反應個別回合,由單一分數結合而得,從 0 – 100 分。只有兩趟中高分的為該回合分數,低分的將不被採用。

11.6 應給予每位選手兩趟在航道距離時間內自行選擇的動作來表現。選手會依照兩項主觀的項目被評分,以各趟單項分數的結合為結果。分數會以技巧表現與印象為基準,鼓勵選手進行平穩流暢的表現,同時進行廣泛多樣的動作,每個動作直行會以盡可能的乾淨下挑戰極限來評分。

11.7 技巧表現=50分

(水準以及動作表現的多樣性─選手做了甚麼?)

裁判會想要看到多樣的動作伴隨流暢又具創造力的回合。在裁判眼裡,較好的選手是平均的在空中以及各式跳台上,表現出多樣的空翻、轉體、順邊、逆邊、換腳、背面轉體、握把交手等動作。

11.8 印象=50分

(滯空時間、駕馭、個性以及動作掌控─選手表現)

這回合多令人印象深刻?這個選手動作做得多大?對於各式跳台 (Slider and Kicker):這個選手平衡感掌握得如何?裁判必須看每一個技巧執行以及整體來給予程度評分。選手進行動作表現時有沒有個人風格?這個動作有沒有抓板、踢腳、Tweaked、扭腰?動作著水是否乾淨?滯空時身體姿勢是否良好?抓板時間多長?壓水進來狀況如何?整體表現是否流暢?

11.9 分數計算:

以這兩個評分項目 (技巧表現與印象表現) 來評判選手的比賽表現,會加總出以滿分 100 分的裁判分數,三個裁判的總分將取一個平均值呈現出一個滿分 100 分的最終分數。

11.10 重複的動作在同一趟內並不算分,但是可以在同一回合不同趟內重複。

11.11 在賽道外的動作以及使用偏軸滑輪的拉力執行動作不算分。

11.12 結果可能在比賽過程即時呈現,然而這些分數在主審同意並完成前並不是最終官方分數。

11.13 這些裁判/評分準則是必須在國際比賽中施用。其他國際賽事欲修改準則則需相關分會或世界委員會同意之 (參照 10.7)

十二、水上滑板

12.1 水上滑板比賽依舊為同樣的寬板滑水規則,只是不允許起滑失敗。

12.2 不同的形式安排可以依照第 10.7 點描述。

十三、世界錦標賽團體積分

13.1 各國總會必須要正式練習後提出團隊名單。

13.2 鼓勵團隊裡有男性與女性混和比例,但非強制。

13.3 纜繩寬板以及水上滑板隊伍以最多 18 人,每個組別最多 2 個人。其中最高的 9 個分數會拿來做為團隊積分。若排名上有兩個隊伍同分,則以第 10 高分來進行排序,依此類推。

13.4 在各相關比賽中之排名積分系統,可參照附件E來計算團隊分數。 

十四、申訴

14.1 必須向主裁判申訴。申訴必須以書面方式呈現並由隊長或其隊伍代表呈交,必須標明申訴原因,且必須盡快呈報,不能晚於事件發生的 10 分鐘後或者成績公告的 10 分鐘後。

14.2 申訴於不符合規定且可能會對選手產生不利之影響時提出,不可依個人單純不滿意成績結果來提出。

14.3 如果是電腦成績計算錯誤,那並不算是申訴,且該錯誤發生時,應盡快修正。

14.4 申訴時必須繳納 50 歐元或各國等值貨幣。當申訴獲得認可則將會退回此費用。

14.5 在比賽過程中,若你有任何原因需要要求重滑,你必須立刻停止任何動作,並且立即舉手。注意,器材損壞如 9.5 點所述,為非有效原因不得要求重滑。

14.6 基於主觀評分原則以及寬板滑水精神,錄影等相類似資源並不會被裁判、選手或者團隊代表當為修改爭議、評分依據。

十五、更改行程

15.1 比賽中行程的改變僅會發生在氣候、水況、安全或其他相似原因發生時。相關的改變會於選手會議時宣布並張貼。

15.2 各個組別最終需要決定出獲勝者,即使裁判需要決定更換場地。若決賽無法完成,所以選手會需要在可能的時間及地點繼續進行比賽,直到贏家出現。在特殊情況下,(例如天氣因素、各式跳台故障等) 無法有足夠的時間完成比賽。主裁判與相關委員會成員可以決定是否直接進行一趟當決賽直到贏家出現。主辦方會提前清楚說明並通知選手所有相關事項與問題。

十六、比賽的獎項

16.1 各個組別的前三名需有獎牌或獎品。

16.2 贊助商可以自行決定是否於某些組別進行商品獎勵。

十七、工作人員、分配、角色及責任

17.1 CWWC 或者相關委員會成員提供功能性協助。他們是被 CWWC 或者相關委員會提名,並包含:技術指導、主裁判、主審、救援指導、賽道指導、競賽指導、Jetty Marshals (碼頭裁判) 及助手。更大的比賽會有更多的工作人員來負責更多不同的任務來協調工作:檢錄、纜繩操作員、藥檢控制、纜繩安全、各式跳台、安全、電視產物、水上救援、醫療團隊、領隊、引導等

17.2 所有人員必須透過參加研討會以及測驗來達到資格水準。CWWC 和相關委員會 (IWWF) 成員透過 IWWF 過程選出。某些工作人員是基於對於這個運動有益的、該領域的專業、經驗而選出。

17.3 裁判和計分員資格水準為 (1 星至 6 星):

工作人員分級 如何取得
1 星 基本講習
2 星 基本講習
3 星 進階講習
4 星 進階講習
5 星 CWWC JDC 課程
6 星 指派

* 依照學科與術科的測驗與分數,參與者可以獲得 1 ~ 4 星的認可。在學科測驗,所有參與者須經過以下主題的測試:大綱、排名、辦比賽、安全、裁判與計分。計分員、裁判與相關指導須要透過特殊知識額外的評量來認證。參與者可以參與計分與裁判術科單一或兩項都參與。助手不必參加術科測驗。在術科計分測驗裡,參與者會被要求使用電腦軟體計分及生產出出場序與結果。在裁判術科測驗哩,參與者需要實際裁判一個組,可以是由現場比賽或者影片進行。所有 3 ~ 6 星裁判建議參與國際比賽主審的測驗,國際比賽計分裁判須至少為 3 星。

* Cable Rrules 17.3

17.4 裁判和計分員研討會取決於各個國家協會組織。國家內的協會組織可以提供高至 3 星級的級別。而更高級別需經由受尊敬的聯盟組織負責提供認證。

17.5 一次僅能參加一個資格水準。在某些情況下,特別候選人可以擁有例外。然而,例外從未發生在 3 星級別以上。

17.6 降低資格水準 4 星級及更高級別:當一個裁判沒有進行國際或者國內比賽的裁判兩季以上,他的資格水準會被降一級。

17.7 基於這個運動快速的發展,所有的裁判需要參加研討會,至少每四年一次,這是關於參加過程中經驗的傳達與分享。

* 其他競賽數據請參照 www.cablewakeboard.net

Update: 2014/4/17

Translate: Shannon Teng

Original from: CWWC 2013 World Rules (date of the edition:2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