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滑水總會113年度辦理裁判資格檢定及管理實施計畫

中華民國滑水總會113年度辦理裁判資格檢定及管理實施計畫

本計畫經教育部113年3月5日臺教授體字第1130007565號函備查

  • 依據:「特定體育團體建立運動裁判資格檢定及管理辦法」第十條辦理。
  • 目的:中華民國滑水總會(以下簡稱本會)為建立健全滑水裁判制度,提高我國裁判素質,培養滑水裁判人才,提升我國滑水技術水準,特訂定本實施計畫(以下簡稱本計畫)。
  • 本會辦理各級裁判講習會參加資格,如附件一。
  • 實施期程:自113年1月1日起至113年12月31日止。
  • 實施方式:
  • 單一講習會、專業進修課程申請

本會應於各級裁判講習會、專業進修課程舉辦前30日,依本計畫研擬各級裁判講習會、專業進修課程場次之申辦計畫,並函報教育部指定單位備查。

  • 單一講習會、專業進修課程結案

本會應於各級裁判講習會、專業進修課程結束後30日內,檢具各級裁判講習會、專業進修課程之成果報告書等相關資料,函報教育部指定單位備查。

  • 辦理單位

各級裁判講習會之學科及術科課程授課及測驗均由本會辦理,惟C級      及B級裁判講習會得委託本會直轄市或各縣市滑水協(委員)會、中華民國大專院校體育總會及中華民國高級中等學校體育總會(以下簡稱受託團體)辦理,並得由受託團體向本會申請辦理。

  • 辦理場次
  1. C級裁判講習會2場為原則。
  2. B級裁判講習會1場為原則。
  3. A級裁判講習會1場為原則。
  4. 專業進修課程1場為原則。
  • 辦理時程及地點(依時程排序)
  1. C級裁判講習會:113年5月舉行,預計受理報名人數為15人。
  2. C級裁判講習會:113年10月舉行,預計受理報名人數為15人。
  3. B級裁判講習會:113年7月舉行,預計受理報名人數為10人。
  4. A級裁判講習會:113年12月舉行,預計受理報名人數為5人。
  5. 專業進修課程:113年9月舉行,預計受理報名人數為10人。
  • 參加各級裁判講習會檢定及申請補發、換證、展延應繳納費用如下:
  1. C級裁判講習會:新臺幣500元整。
  2. B級裁判講習會:新臺幣500元整。
  3. A級裁判講習會:新臺幣500元整。
  4. 專業進修課程:新臺幣300元整。
  5. 補發、換證、展延:新臺幣300元整。
  6. 成績複查:新臺幣200元整。
  • 講習會課程

各級裁判講習會課程,應包括學科及術科,其授課學科及術科之課程科目及配當時數、測驗及格標準,如附件二。

  • 講習會時數

申請參加本會或受託團體辦理之各級裁判講習會,經資格審查通過者,應於完成講習會課程時數後,始得參加學科及術科測驗,其應完成之時數如下:

  1. C級裁判:至少24小時。
  2. B級裁判:至少32小時。
  3. A級裁判:至少40小時。

參加各級裁判講習會缺課達6小時(含)以上者,不得參加學科及術科測驗。

  • 證書核發

前項人員修滿各該規定課程時數,學科及術科測驗均屬及格,且無「特定體育團體建立運動裁判資格檢定及管理辦法」及本計畫規定不能取得裁判資格者,由本會發給裁判證書。

  • 申請人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不得申請裁判資格之檢定:
  • 依「特定體育團體建立運動裁判資格檢定及管理辦法」第四條所定不得申請裁判資格之檢定。
  • 申請參加各級裁判講習會者,應填具報名表,並檢附下列文件、資料,並繳納講習費用,向本會提出申請:
  • 國民身分證、護照或其它身分證明文件。
  • 符合本計畫第三條參加資格規定之證明文件。
  • 最近1個月內核發之無違反本計畫第六條規定之警察刑事紀錄證明;具外國籍者,應檢附原護照國開具之行為良好證明文件。
  • 參加身分屬「原持有證書級別逾期未換發而失效者」,應檢附原持有證書級別之證明文件。
  • 成績複查
  • 對於學科及術科測驗結果有異議者,得於收到測驗結果次日起7日內向本會提出成績複查申請。
  • 本會將於成績複查申請受理次日起15日內,將複查結果送達申請人。
  • 裁判證效期及展延
  • 本會各級裁判人數:(統計至112年9月20日止)
  1. C級裁判:744人。
  2. B級裁判:200人。
  3. A級裁判:72人。
  • 裁判證有效期間為4年;經參加專業進修課程累計達48小時,並每年至少6小時者,於效期屆滿3個月前至6個月內之期間,得向本會申請裁判證效期之展延,每次展延期間為4年。
  • 前款專業進修課程時數包括以下各類:
  1. 本會辦理學科、術科課程之相關講習時數。
  2. 亞洲滑水總會辦理之相關講習時數。
  3. 國際滑水總會辦理之相關講習時數。
  4. 經本會認可之其它體育團體辦理之相關講習時數:
    • 教育部體育署
    • 國家運動訓練中心
    • 中華民國體育運動總會-裁判增能課程
    • 中華奧林匹克委員會-國際體育事務人才培訓營
    • 中華民國大專院校體育總會-裁判研習會
    • 中華民國高級中等學校體育總會-裁判研習會
    • e等公務員數位學習平臺
    • 臺北e大數位學習網-訓練計畫撰寫
  • 持有本會核發之各級裁判證者於本會認可之賽事擔任裁判者,依據以下規定抵免專業進修課程之時數,每人抵免時數上限為每年至多6小時、4年至多24小時:

 

裁判

抵免時數

國際

賽事

l  擔任世界滑水暨寬板滑水總會及所屬機構,如亞洲滑水暨寬板滑水總會或他國協會所辦理之賽事執法裁判。

l  擔任國際奧會、亞洲奧會所舉辦之賽事執法。

l  一次抵免6小時

l  非屬上列賽事,且經本會理事會或裁判委員會認可通過之賽事,提報教育部指定單位審議通過後認列之。

l     一次抵免3小時

國內

賽事

l  擔任教育部主辦之全國綜合型賽會之賽事執法裁判。

l  一次抵免3小時

l  擔任本會主辦之全國性賽事之執法裁判。

l  一次抵免1小時

  • 裁判證補(換)發
  • 持有裁判證者,因故遺失、更名或毀損時,應填具申請表,向本會申請補(換)發。
  • 裁判證逾期未換發者,應準用本計畫第三條至第七條規定,再行參加原持有證書級別之裁判講習會,並經學科及術科測驗及格者,始得辦理證書核發。
  • 國外裁判證換證
  • 取得國際滑水總會所核發裁判證者,得檢具相關證明文件資料,向本會申請審查,並經審查通過者,予以換發本會之裁判證書。
  • 持有國際滑水總會所核發國際裁判證換發為本會裁判證者,若經國際滑水總會判處停權或註銷時,本會得註銷該員裁判證。
  • 持有裁判證人員,有「特定體育團體建立運動裁判資格檢定及管理辦法」第十三條所定情形者,由本會註銷其裁判證,並函送教育部指定單位備查。
  • 其它事項
  • 各級裁判講習會證明書,由本會名義核發。
  • 各級裁判講習會之學科及術科相關資料及名冊,由本會妥善保存。
  • 本會將配合教育部指定單位訪視相關作業。
  • 本計畫經本會裁判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函報教育部指定單位審核並轉送教育部備查後公告實施,修正時亦同。

 

 附件一

中華民國滑水總會辦理各級裁判講習會參加資格一覽表

次序

裁判級別

參加資格

C級裁判

高級中等以上學校畢業,受運動專業訓練,並熟悉運動之競賽規則。

B級裁判

取得C級滑水裁判證2年以上,具從事滑水裁判實務工作經驗者。

A級裁判

取得B級滑水裁判證3年以上,具從事滑水裁判實務工作經驗者。

註1:前一級證書上所示發證日期起算,至講習會辦理日期前1天需滿規定年限。

註2:依申請裁判資格檢定者,應於講習會辦理日期前1天年滿18歲以上,並具備表列各級裁判講習會參加資格之一者。

 

附件二

中華民國滑水總會辦理各級裁判講習會學科及術科課程科目

授課時數配當表

           級別

      科目

C級裁判

B級裁判

A級裁判

通識課程

性別平等教育

1

1

1

國家體育政策

1

1

1

小計

2

2

2

專業課程

裁判職責及素養

2

2

2

裁判倫理

 

1

1

裁判心理學

 

 

1

 小計

2

3

4

專項課程

滑水運動裁判術語(專業外語)

2

2

2

滑水運動規則

2

3

4

 小計

4

5

6

學科合計

8

10

12

專項課程                                                                                                                                                                                             

滑水運動記錄方法(含資訊科技運用)

2

2

2

滑水運動裁判技術(含資訊科技運用)

3

4

5

滑水運動裁判執法案例

3

4

5

滑水運動專項實務(含技術操作及專項體能)

8

12

16

術科合計

16

22

28

總計時數

24

32

40

學科測驗(分)

100

100

100

術科測驗(分)

100

100

100

及格標準(分)

70

80

85

備註事項

一、  依據「特定體育團體建立運動裁判資格檢定及管理辦法」第六條規定辦理。

二、  申請檢定者,須完成各級裁判講習會應完成之課程時數後,使得參加測驗,其應完成課程時數,如表所示。

三、  講習會課程及測驗,應包括學科及術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