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滑水總會113年度辦理裁判資格檢定及管理實施計畫
本計畫經教育部113年3月5日臺教授體字第1130007565號函備查
- 依據:「特定體育團體建立運動裁判資格檢定及管理辦法」第十條辦理。
- 目的:中華民國滑水總會(以下簡稱本會)為建立健全滑水裁判制度,提高我國裁判素質,培養滑水裁判人才,提升我國滑水技術水準,特訂定本實施計畫(以下簡稱本計畫)。
- 本會辦理各級裁判講習會參加資格,如附件一。
- 實施期程:自113年1月1日起至113年12月31日止。
- 實施方式:
- 單一講習會、專業進修課程申請
本會應於各級裁判講習會、專業進修課程舉辦前30日,依本計畫研擬各級裁判講習會、專業進修課程場次之申辦計畫,並函報教育部指定單位備查。
- 單一講習會、專業進修課程結案
本會應於各級裁判講習會、專業進修課程結束後30日內,檢具各級裁判講習會、專業進修課程之成果報告書等相關資料,函報教育部指定單位備查。
- 辦理單位
各級裁判講習會之學科及術科課程授課及測驗均由本會辦理,惟C級 及B級裁判講習會得委託本會直轄市或各縣市滑水協(委員)會、中華民國大專院校體育總會及中華民國高級中等學校體育總會(以下簡稱受託團體)辦理,並得由受託團體向本會申請辦理。
- 辦理場次
- C級裁判講習會2場為原則。
- B級裁判講習會1場為原則。
- A級裁判講習會1場為原則。
- 專業進修課程1場為原則。
- 辦理時程及地點(依時程排序)
- C級裁判講習會:113年5月舉行,預計受理報名人數為15人。
- C級裁判講習會:113年10月舉行,預計受理報名人數為15人。
- B級裁判講習會:113年7月舉行,預計受理報名人數為10人。
- A級裁判講習會:113年12月舉行,預計受理報名人數為5人。
- 專業進修課程:113年9月舉行,預計受理報名人數為10人。
- 參加各級裁判講習會檢定及申請補發、換證、展延應繳納費用如下:
- C級裁判講習會:新臺幣500元整。
- B級裁判講習會:新臺幣500元整。
- A級裁判講習會:新臺幣500元整。
- 專業進修課程:新臺幣300元整。
- 補發、換證、展延:新臺幣300元整。
- 成績複查:新臺幣200元整。
- 講習會課程
各級裁判講習會課程,應包括學科及術科,其授課學科及術科之課程科目及配當時數、測驗及格標準,如附件二。
- 講習會時數
申請參加本會或受託團體辦理之各級裁判講習會,經資格審查通過者,應於完成講習會課程時數後,始得參加學科及術科測驗,其應完成之時數如下:
- C級裁判:至少24小時。
- B級裁判:至少32小時。
- A級裁判:至少40小時。
參加各級裁判講習會缺課達6小時(含)以上者,不得參加學科及術科測驗。
- 證書核發
前項人員修滿各該規定課程時數,學科及術科測驗均屬及格,且無「特定體育團體建立運動裁判資格檢定及管理辦法」及本計畫規定不能取得裁判資格者,由本會發給裁判證書。
- 申請人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不得申請裁判資格之檢定:
- 依「特定體育團體建立運動裁判資格檢定及管理辦法」第四條所定不得申請裁判資格之檢定。
- 申請參加各級裁判講習會者,應填具報名表,並檢附下列文件、資料,並繳納講習費用,向本會提出申請:
- 國民身分證、護照或其它身分證明文件。
- 符合本計畫第三條參加資格規定之證明文件。
- 最近1個月內核發之無違反本計畫第六條規定之警察刑事紀錄證明;具外國籍者,應檢附原護照國開具之行為良好證明文件。
- 參加身分屬「原持有證書級別逾期未換發而失效者」,應檢附原持有證書級別之證明文件。
- 成績複查
- 對於學科及術科測驗結果有異議者,得於收到測驗結果次日起7日內向本會提出成績複查申請。
- 本會將於成績複查申請受理次日起15日內,將複查結果送達申請人。
- 裁判證效期及展延
- 本會各級裁判人數:(統計至112年9月20日止)
- C級裁判:744人。
- B級裁判:200人。
- A級裁判:72人。
- 裁判證有效期間為4年;經參加專業進修課程累計達48小時,並每年至少6小時者,於效期屆滿3個月前至6個月內之期間,得向本會申請裁判證效期之展延,每次展延期間為4年。
- 前款專業進修課程時數包括以下各類:
- 本會辦理學科、術科課程之相關講習時數。
- 亞洲滑水總會辦理之相關講習時數。
- 國際滑水總會辦理之相關講習時數。
- 經本會認可之其它體育團體辦理之相關講習時數:
- 教育部體育署
- 國家運動訓練中心
- 中華民國體育運動總會-裁判增能課程
- 中華奧林匹克委員會-國際體育事務人才培訓營
- 中華民國大專院校體育總會-裁判研習會
- 中華民國高級中等學校體育總會-裁判研習會
- e等公務員數位學習平臺
- 臺北e大數位學習網-訓練計畫撰寫
- 持有本會核發之各級裁判證者於本會認可之賽事擔任裁判者,依據以下規定抵免專業進修課程之時數,每人抵免時數上限為每年至多6小時、4年至多24小時:
| 裁判 | 抵免時數 |
國際 賽事 | l 擔任世界滑水暨寬板滑水總會及所屬機構,如亞洲滑水暨寬板滑水總會或他國協會所辦理之賽事執法裁判。 l 擔任國際奧會、亞洲奧會所舉辦之賽事執法。 | l 一次抵免6小時 |
l 非屬上列賽事,且經本會理事會或裁判委員會認可通過之賽事,提報教育部指定單位審議通過後認列之。 | l 一次抵免3小時 | |
國內 賽事 | l 擔任教育部主辦之全國綜合型賽會之賽事執法裁判。 | l 一次抵免3小時 |
l 擔任本會主辦之全國性賽事之執法裁判。 | l 一次抵免1小時 |
- 裁判證補(換)發
- 持有裁判證者,因故遺失、更名或毀損時,應填具申請表,向本會申請補(換)發。
- 裁判證逾期未換發者,應準用本計畫第三條至第七條規定,再行參加原持有證書級別之裁判講習會,並經學科及術科測驗及格者,始得辦理證書核發。
- 國外裁判證換證
- 取得國際滑水總會所核發裁判證者,得檢具相關證明文件資料,向本會申請審查,並經審查通過者,予以換發本會之裁判證書。
- 持有國際滑水總會所核發國際裁判證換發為本會裁判證者,若經國際滑水總會判處停權或註銷時,本會得註銷該員裁判證。
- 持有裁判證人員,有「特定體育團體建立運動裁判資格檢定及管理辦法」第十三條所定情形者,由本會註銷其裁判證,並函送教育部指定單位備查。
- 其它事項
- 各級裁判講習會證明書,由本會名義核發。
- 各級裁判講習會之學科及術科相關資料及名冊,由本會妥善保存。
- 本會將配合教育部指定單位訪視相關作業。
- 本計畫經本會裁判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函報教育部指定單位審核並轉送教育部備查後公告實施,修正時亦同。
附件一
中華民國滑水總會辦理各級裁判講習會參加資格一覽表 | ||
次序 | 裁判級別 | 參加資格 |
一 | C級裁判 | 高級中等以上學校畢業,受運動專業訓練,並熟悉運動之競賽規則。 |
二 | B級裁判 | 取得C級滑水裁判證2年以上,具從事滑水裁判實務工作經驗者。 |
三 | A級裁判 | 取得B級滑水裁判證3年以上,具從事滑水裁判實務工作經驗者。 |
註1:前一級證書上所示發證日期起算,至講習會辦理日期前1天需滿規定年限。
註2:依申請裁判資格檢定者,應於講習會辦理日期前1天年滿18歲以上,並具備表列各級裁判講習會參加資格之一者。
附件二
中華民國滑水總會辦理各級裁判講習會學科及術科課程科目 授課時數配當表 | ||||||
級別 科目 | C級裁判 | B級裁判 | A級裁判 | |||
學 科 | 通識課程 | 性別平等教育 | 1 | 1 | 1 | |
國家體育政策 | 1 | 1 | 1 | |||
小計 | 2 | 2 | 2 | |||
專業課程 | 裁判職責及素養 | 2 | 2 | 2 | ||
裁判倫理 |
| 1 | 1 | |||
裁判心理學 |
|
| 1 | |||
小計 | 2 | 3 | 4 | |||
專項課程 | 滑水運動裁判術語(專業外語) | 2 | 2 | 2 | ||
滑水運動規則 | 2 | 3 | 4 | |||
小計 | 4 | 5 | 6 | |||
學科合計 | 8 | 10 | 12 | |||
術 科 | 專項課程 | 滑水運動記錄方法(含資訊科技運用) | 2 | 2 | 2 | |
滑水運動裁判技術(含資訊科技運用) | 3 | 4 | 5 | |||
滑水運動裁判執法案例 | 3 | 4 | 5 | |||
滑水運動專項實務(含技術操作及專項體能) | 8 | 12 | 16 | |||
術科合計 | 16 | 22 | 28 | |||
總計時數 | 24 | 32 | 40 | |||
學科測驗(分) | 100 | 100 | 100 | |||
術科測驗(分) | 100 | 100 | 100 | |||
及格標準(分) | 70 | 80 | 85 | |||
備註事項 | 一、 依據「特定體育團體建立運動裁判資格檢定及管理辦法」第六條規定辦理。 二、 申請檢定者,須完成各級裁判講習會應完成之課程時數後,使得參加測驗,其應完成課程時數,如表所示。 三、 講習會課程及測驗,應包括學科及術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