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制度實施辦法

中華民國滑水總會裁判制度實施辦法

一、主旨

為提升滑水裁判技術水準,建立裁判分級制度,提高裁判素質特訂定本辦法。

二、依據

本辦法依據中華民國體育運動總會「全國性非亞奧運體育運動團體建立裁判制度實施原則」之規定辦理。

三、分級

(一) C 級。

(二) B 級。

(三) A 級。

四、各級裁判資格及晉級辦法如下:

(一) C 級裁判:

1. 品行端正、身心健康、具有滑水 C 級檢定以上技能。

2. 高中 (或同等學歷) 以上畢業。

凡年滿十八歲並具備上述 2 項條件,得參加本會舉辦C級裁判講習會,經測驗合格,由本會核發C級滑水裁判證書。

(二) B 級裁判:

1. 具備 C 級裁判資格,並擔任裁判工作兩年以上實際經驗者。

2. 熱心滑水運動,深諳滑水規則,曾獲選為國家代表隊選手達兩屆者。

3. 曾取得國際 C 級裁判資格者。

凡年滿廿歲並具備上述 1 至 3 項條件之一,得參加本會舉辦之 B 級裁判講習會,經測驗合格,由本會核發 B 級滑水裁判證書。

(三) A 級裁判:

1. 取得B級裁判資格,並曾擔任裁判工作三年以上裁判實際經驗者。

2. 曾擔任國際比賽裁判工作者。

3. 英文能力須具備雅思 5.5 或同等程度者。

凡年滿廿三歲並具備上述1至3項條件之一,得參加本會主辦之 A 級裁判講習會,經測驗合格,由本會核發 A 級滑水裁判證書。

五、裁判訓練:

(一) 國外進修:

由本會依需要,遴選 A、B 級裁判若干人前往由 IWWF 或 AAO 主辦之裁判講習會進修,以吸收新知,增進技術。

(二) 國內講習會:

1. A 級裁判講習會:本會依需要舉辦裁判講習會,並聘請國內外優秀裁判與學者專家擔任講師。

2. B、C 級裁判講習會:本會每年至少各舉辦一次。

(三) 講習會時數、方式、課程如下:

1. 辦理講習會每次至少三天,每天八小時為原則 (得視實際情況增加天數之)。

2. 採集中方式實施

3. 課程包括:

(1) 滑水規則

(2) 判例分析與示範

(3) 裁判技術與場地佈置

(4) 裁判職責

(5) 記錄方法

(6) 操艇技巧

(7) 實習裁判

(8) 英文 (A 級講習必修課程,其他語文視實際需要編配)

六、裁判之任用,管理與獎懲:

(一) 凡經本會審查合格之各級裁判員,由本會核發各級裁判證書,並報請全國體育運動總會備查。

(二) 由本會建立各級裁判資料卡,其資料知會各級滑水委員會,以利追蹤輔導。

(三) 各級裁判可依各該取得之分級資格擔任裁判。

(四) A 級裁判有被推薦參加國際裁判講習進修之權利。

(五) A 級裁判有接受本會徵召或派遣擔任國內各種滑水比賽執法工作之義務。

(六) 凡違本協會之規章,或未能克盡職守而違犯職責,累積達三次以上無正當理由者,經本會裁判委員會審議報請理事會議通過後,取消或降級其裁判資格。

(七) 各級裁判表現突出者,經各級裁判委員會審查報請理事會議通過後,給予以表揚,A 級裁判表現突出者報請體總或教育部獎勵。

七、本辦法經本會理事會議通過並報請中華民國體育運動總會核備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八、附則

中華民國滑水總會裁判、教練講習會承辦單位須知:

(一) 承辦單位舉辦前一個月,將舉辦地點、時間、計畫報請本會,以便呈報上級單位核備。

(二) 本會提供講義教材電子檔、課程編纂,推薦講師人員,以及學員旅平險。

(三) 承辦單位須提供講習場所、實習地點。

(四) 請於一個月前發函總會告知細節。

(五) 費用:

1. 本會收取證照費用每張二百元、教材費二百元。

2. 承辦單位酌情收取報名費用,作為講師鐘點費 (每節 800 元)、交通費、食宿費、講義教材印刷費等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