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格檢定辦法 中華民國滑水總會滑水能力檢定辦法 一、動力:船艇或纜繩。 二、速度:不限。 三、滑板:不限或光腳。 四、分級: C 級:長繩滑行 500 公尺以上。 B 級:過浪至少 10 次來回。(纜繩自由曲道) A 級:橫、縱軸空中轉360度以上或曲道 20 秒來回至少 4 次。(船速為比賽最低限速) 五、 檢定人員: C、B 級由本會授權團體會員辦理,檢定人員須具有本會 B 級以上教練或裁判資格者,檢定結果呈報本會核發證書。 A 級由本會授權團體會員辦理,檢定人員為國家代表隊教練或資深國手擔任檢定員,並錄影存證,總會有權使用。 六、 授權單項技術委員長決議資格。 七、 本辦法自103年七月起開始生效。 八、費用:本會收取證照費用每張新臺幣二百元。